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yè)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chuàng)設,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
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合同條款,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判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否屬于財務擔保合同,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一)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除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外,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有關財務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中,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的信用保護費用和信用保護賣方取得的信用保護收入,應當在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合理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各期損益。
?。ǘ┎粚儆谪攧論:贤钠渌庞蔑L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將其歸類為衍生工具進行會計處理。
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時,要求簽發(fā)人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yè)務的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分類,分別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或《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及《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進行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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