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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2014-11-18 14:28 來源:甘肅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納稅人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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