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轉移資產給新公司要開發(fā)票嗎
問:我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將公司物流部的貨車及相關司機轉移到一家新設立的物流公司,請問需要開銷售發(fā)票嗎?
答:根據(jù)《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上述情況中貨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不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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