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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2018-03-22 14:38 來源:寧夏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哪些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答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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