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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銷售軟件產品,增值稅有何優(yōu)惠政策?

2017-02-20 13:47 來源:天津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產業(y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8號)

一、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yè)銷售其自主開發(fā)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上述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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