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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如何計稅?

2016-12-28 15:48 來源:湖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納稅人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chǎn)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銷售無形資產(chǎn)—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根據(jù)財稅【2016】47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納稅人發(fā)生除財稅【2016】47號文件規(guī)定情形以外的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一般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適用稅率即11%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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