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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服務,交通費發(fā)票原件無法收回應如何進行差額扣除

2016-12-15 11:24 來源:安徽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因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應如何進行差額扣除?

【回復】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九、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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