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完稅證明(含免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應到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完稅證明。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辦理。
辦理材料: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一式二份);
(二)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
1.內(nèi)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發(fā)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注冊地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注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居民,以及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以及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報送);
(四)《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