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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新增不動產如何抵扣

2016-04-12 11:29 來源:湖北國稅12366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xiàn)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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