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初加工后銷售,包裝物是否也同樣適用13%稅率
問:大米的初加工后銷售,包裝物是否也同樣適用13%的稅率?
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規(guī)定:“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nóng)藥、農(nóng)機、農(nóng)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包裝物和大米應該分別核算,包裝物適用17%的稅率,如果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