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fā)〔2014〕219號)第一條第(一)點規(guī)定: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直屬稅務分局綜合管理科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并提供以下資料(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資質證明;
5.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fā)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直屬稅務分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認定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