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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超過認證期限如何處理

2015-03-06 09:14 來源:云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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