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23號)第3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 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 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