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指南: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業(yè)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jīng)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jù)、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聽證申請,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聽證。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9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
主表、份數(shù)《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