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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回復!個人銷售使用過的汽車是否交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9/07/29 11:54:20 字體:

個人銷售使用過的汽車是否交增值稅?

有人說不需要交增值稅;

有人說要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二手車,

適用3%減按2%交增值稅。

... ...

到底是否要交增值稅?怎么交增值稅?我們梳理一下相關政策來進行判斷。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jù)以上文件,自然人個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稅的。

那么使用過的汽車是不是使用過的物品呢?汽車屬于固定資產,應當按物品處理嗎?

又有人認為使用過的汽車屬于舊貸。

按財稅【2009】9號“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機器、舊摩托車和舊游艇)…”所以,應當按財稅【2009】9號“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關鍵的點是:個人使用過的汽車到底是舊貨、還是使用過的物品?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確定什么是舊貨。

《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舊貨,是指已進入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領域,處于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tài),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舊貨交易實行歸行納市,經營者必須在舊貨市場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交易場所銷售舊貨。

可以看出,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不應按照銷售舊貨納稅。

再看看財稅【2009】9號的相關政策是怎么描述的: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可以看出,文件中物品是包含固定資產的。

所以,自然人個人銷售使用過的汽車屬于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免征增值稅的規(guī)定。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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