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青海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2024年第4號
為了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第51號修改),現(xiàn)將《青海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予以發(fā)布。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智嗪J《悇站株P于發(fā)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2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4年7月10日
青海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
序號 | 單位 | 審理標準(含本數(shù)) |
1 |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 500萬元以上 |
2 | 國家稅務總局西寧市稅務局 | 300萬元以上 |
3 | 國家稅務總局海東市稅務局 | 50萬元以上 |
4 | 國家稅務總局海西州稅務局 | 400萬元以上 |
5 |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州稅務局 | 50萬元以上 |
6 | 國家稅務總局海北州稅務局 | 50萬元以上 |
7 | 國家稅務總局黃南州稅務局 | 5萬元以上 |
8 | 國家稅務總局玉樹州稅務局 | 10萬元以上 |
9 | 國家稅務總局果洛州稅務局 | 5萬元以上 |
10 | 國家稅務總局西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 | 300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