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收入的票賬處理問題
提問:
我公司和一家香港公司有大量的出口業(yè)務,目前我公司的該出口業(yè)務在收到出口報關單原件后(報關單原件需要2個月左右才收到),和形式發(fā)票、裝箱單一起確認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因此總是有2個月左右的滯后,但是對方香港公司在收到我司提供的出口發(fā)票、箱單、提單等后就確認了應付賬款,所以我們兩家公司在核對應收應付款時,總是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司的出口報關單要滯后1個月到2個月,請問我司會計憑出口報關單原件、形式發(fā)票和箱單確認銷售收入/應收賬款的做法有沒有問題?正確的做法是怎樣的?
解答:
實際中,你公司在收到出口報關單原件后與形式發(fā)票、裝箱單一起確認銷售收入,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
正確的做法:根據財會[2006]3號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五)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你公司在貨物離岸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所以應以出口報關單上的日期為準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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