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期間能否轉讓
股權質押期間能否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四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根據上述規(guī)定,股權質押期間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股權質押期間能否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四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根據上述規(guī)定,股權質押期間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