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印花稅是否可以等注冊全部實繳后再交
新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實繳200萬,印花稅是否可以等注冊全部實繳后再交?
可參考《印花稅法》規(guī)定: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yè)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p>
依據上述規(guī)定,貴司實際收到股東實繳200萬出資時,應該按200萬繳納營業(yè)賬簿的印花稅,后期收到的,再按增加的金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