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時,可以減除退還的留抵稅額嗎
企業(yè)計算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時,其計稅依據可以減除退還的進項稅額留抵退稅金額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第一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第二條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可以減除退還的進項稅額留抵退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