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符合哪些條件增值稅可以采簡易計稅
【問題】
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符合哪些條件增值稅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案】
屬于以下幾種情況的,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4)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yīng)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guān)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實務(w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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