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后前邊也符合留抵退稅的條件的月份,可否再申請退稅
【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納稅人9月份符合6個月留抵退稅的條件,申請退還后,10月份再往前6個月也符合留抵退稅的條件,是否可以再申請退稅?
【答案】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27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
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xù)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xù)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參考以上回復,納稅人9月申請留抵退稅后,要從10月份往后6個月再判斷是否符合39號公司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條件,符合的,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次月申報期申報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