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扣除價款是否包括契稅
【問題】
我們轉讓營改增之前取得的一塊土地,增值稅采用差額計稅,扣除的價款是否包括取得土地時繳納的契稅?
【答案】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屬于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5%)×5%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增值稅差額計稅時扣除的土地使用權的原價不包括取得土地時繳納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