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
【問題】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guī)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