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可以扣除研究開發(fā)經費后,計算需要繳納的印花稅?
答:是的。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的規(guī)定:“四、關于計稅依據問題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fā),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fā)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答:是的。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的規(guī)定:“四、關于計稅依據問題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fā),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fā)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