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契稅的征管工作,避免出現(xiàn)征納矛盾,2015年9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財產(chǎn)行為稅司針對“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為判斷其家庭成員、認定婚姻關系,受理申報納稅的稅務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事項,就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提出具體意見。
相關政策——稅總財行便函[2015]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chǎn)行為稅司關于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有關問題的意見
相關意見,整理如下——
一、對申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yōu)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報納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暫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
無法做出判斷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家庭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
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二、各地方稅務機關要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并積極與當?shù)孛裾块T溝通,說明婚姻登記信息對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優(yōu)惠認定的重要性,并就民政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信息核查、信息共享等事宜進行協(xié)商。
各地在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司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chǎn)行為稅司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