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公告[2015]46號:申請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的操作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稅務總局日前制定發(fā)布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nèi)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納稅信用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現(xiàn)就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qū)Ξ斊谖从柙u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補評申請,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補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nèi),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復評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附件4)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nèi)將納稅信用補評、復評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fā)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稅務網(wǎng)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并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nèi)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9日
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處理。據(jù)此,稅務總局制定發(fā)布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nèi)容。
二、關于納稅信用補評、復評條款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對象 納稅信用補評適用于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未參與當期納稅信用評價而后上述情形解除,或?qū)Ξ斊谖从柙u價有異議的納稅人。納稅信用復評適用于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納稅人。
(二)關于受理申請時限 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的任意時間申請補充該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但只能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的當年內(nèi)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復評。
(三)關于受理申請部門 納稅人的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申請。
(四)關于結果反饋 納稅信用補評或復評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可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納稅人反饋補評或復評結果:一是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適用于補評)或納稅信用復評信息(適用于復評);二是提供補評或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