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各項所得,根據其來源不同或性質不同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十一項,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
兩會期間,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回答記者提出的“財政工作和財稅改革”的相關問題時,提到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面臨著稅制不合理的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朝著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一、解讀個稅改革會給您帶來怎樣的影響
一、他山之石
縱觀世界各國的實踐,個人所得稅制除了分類制,還包括綜合制和混合制。
1.綜合制
綜合所得稅制,是指歸屬于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資本利得、勞動所得、其他所得等),無論其所得來源,都綜合起來作為一個所得總體,在減去各種扣除額和政策豁免額后,以其余額為應稅所得,按適用稅率進行課征。
2.混合制
混合所得稅制,即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結合,其理論依據是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充分實現累進稅負、體現公平原則,因而需要綜合所得稅加以協(xié)調,混合所得稅制具體又可分為交叉型和分立型。
交叉型是指先將納稅人的所得按來源和性質分類,適用不同的稅率,然后在此基礎上,總收入超過一定標準的,再按照累進稅率課稅,當然應該減除之前已征收的分類稅。這種早期的混合制稅制模式產生于1917年的法國,該稅制模式下征收起來較為繁瑣,容易產生重復征稅和稅收執(zhí)行難度大等問題。
分立型是指對納稅人的部分所得實行分類征收,部分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兩者不重合。施行分立型混合制的典型國家是日本,將納稅人的所得按照性質和來源的不同分為10類,對其中部分適用分類課稅,剩下部分所得實行綜合課稅,兩種稅制并行不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方向——分立型混合制
在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制模式下,對于取得相同數額但性質不同的所得的納稅人適用的費用扣除及稅率不盡相同,不利于實現稅收的公平原則。而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稅前扣除及稅額計算繁雜,導致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升高亦有悖稅收效率原則。本著強調稅收公平、簡化稅制、降低稅收征納成本的目標,我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應進行改革。
盡管,綜合制模式下,對納稅人取得的各種收入均統(tǒng)一綜合納稅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但綜合制也存在固有的弊端,如制度設計較為復雜,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要求較高,征納成本較高等。OECD國家一般是對特殊性質所得采用特殊稅收處理方式,或扣減稅基或適用低稅率,這從本質上屬于混合制的一種。不僅OECD國家中沒有一個采取完全意義上的綜合制模式,而且縱觀世界各國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的改革趨勢,其選擇的稅制模式或多或少具有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特征和功能。
我國目前稅收征管水平尚未達到綜合制要求的水平,且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較為薄弱。因此,純粹的綜合制制度仍不適合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且綜合其他國家改革趨勢看,我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應如樓繼偉在兩會期間提到的探索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個人所得稅制。可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基礎上,對部分所得實行綜合征收,部分所得實行分類征收,即實行分立型綜合所得稅制,以避免產生交叉型綜合所得稅制中容易產生重復征稅和稅收執(zhí)行難度大等問題。
二、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將如何影響您的生活
1.稅收更加公平
在原有個人所得稅分類制模式下,容易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同時,由于資本所得的稅負輕于工薪(勞動)所得,工薪階層成為了個稅繳納的主體。稅收公平難以體現。改革后實行分立型混合所得稅制,對實行綜合征收的部分所得,不分所得性質和來源,適用統(tǒng)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及稅率,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若未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允許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納稅人將家庭負擔計入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這些改革將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與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所得掛鉤,與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可以預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實際效果極可能是中低收入或生活負擔較重的人群稅收負擔減輕,高收入人群稅收負擔增加。個人所得稅將更能體現收入分配職能,更加公平。
2.個人自行申報責任加重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的幾種情形:(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一規(guī)定限定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情形較少,且實踐中并未得到嚴格的執(zhí)行。一旦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納稅人自行申報將成為個稅征管的常態(tài),個人的納稅申報責任將加重。納稅人也應學習相關知識,避免錯報、漏報,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3.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強化個稅監(jiān)管
建立分立型綜合所得稅制要求稅務機關能夠及時并有效的掌握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加強稅務機關征管能力。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國擬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yè)、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15年1月5日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便對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稅務機關可通過納稅人識別號獲取涉稅信息。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從某種程度上為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鋪平了道路。另一方面,也強化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收監(jiān)管,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更易被稅務機關掌握。
小結:
個稅改革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從立法論證到稅收征管系統(tǒng)配套,再到社會公眾的接納和適應情況等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國現有個人所得稅分類制的弊端已經顯現,改革迫在眉睫。分立的混合制既融合了綜合制的稅收公平,又適當簡化稅收申報和征管,兼顧了稅收效力,是適應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對于納稅人而言,盡管新稅制下納稅人的申報責任和對納稅人的監(jiān)管都可能加強,但納稅人將依法享受實質上的稅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