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F(xiàn)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xiàn)。
三、個人應在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xiàn)金補價的,現(xiàn)金部分應優(yōu)先用于繳稅;現(xiàn)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xiàn)金收入的,該現(xiàn)金收入應優(yōu)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fā)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yè),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yè)增資擴股、定向增發(fā)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guī)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