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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8]2號: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01-08 18:1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規(guī)定,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進一步明確,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xù), 除了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第38號修改)規(guī)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專家證。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fā)〔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并將原《外國人就業(yè)證》和《外國專家證》統(tǒng)一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锻鈬斯ぷ髟S可證》分為A、B、C三類,A類發(fā)予外國高端人才,B類發(fā)予外國專業(yè)人才,C類發(fā)予其他普通外國人員。依據(jù)此項規(guī)定,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專家證”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發(fā)的專家證,或者在青島等試點地區(qū)核發(fā)的相關證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讀:
  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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