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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地稅[2009]88號

頒布時間:2009-06-16 14:18:01.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對涉及關聯方資產轉讓發(fā)生的損失,企業(yè)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yè)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凡不按公允價值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fā)生的損失,不得在財產損失實際發(fā)生時自行申報扣除。已申報扣除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除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資產損失由省地稅局審批外,其他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劃分,由各市地稅局確定。各市審批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應報省地稅局備案。

  三、資產損失的審批時限。由市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皖地稅〔2005〕158號)同時廢止。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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