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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9]89號

頒布時間:2009-03-31 09:38:08.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qū)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121號)的規(guī)定,經企業(yè)申請,省國稅局審核審批,對附表所列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1號)的規(guī)定辦理退稅。對各地已上報未審核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請各地在4月20日前通知企業(yè)補充上報相關說明材料。

  各地要按照國稅發(fā)[1999]171號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辦理上述審核審批項目的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特此通知。

  附件:批準外商投資項目名單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責任編輯: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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