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改革方案不應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重慶、上海的房產稅試點改革至今已有一年。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住建部今年將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對此,中國社科院2月20日發(fā)布的《法治藍皮書(2012)》(以下簡稱藍皮書)認為,在目前的財政形勢下,并不合適對個人住房征稅。進行房產稅試點改革,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嘗試和創(chuàng)新,不能僭越“稅收法定”原則。
房產稅抑制房價作用有限
真實動因是增加地方稅收
2011年1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城市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fā)制定。重慶市和上海市據此制定征稅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非營業(yè)房產征收房產稅。試點方案的實施激起了社會各界的熱議。
藍皮書分析,房產稅是業(yè)已存在的一個稅種,所謂改革房產稅,其實就是取消個人自住房產的免稅待遇。中國房產稅改革的動因主要不是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而是為了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建設地方主體稅種。
之所以需要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是因為目前地方政府沒有主體稅種,缺乏獨立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導致過度依賴土地出讓金,滋生推高房價牟利的積極性。藍皮書認為,房產稅改革的主因不是調控市場,而是為地方政府謀取稅收利益,創(chuàng)造分稅制下地方財政的主體稅種。
面對地方政府缺錢的說法,藍皮書認為,政府占有的財富已經十分龐大,財政開支又無法受到公眾有效監(jiān)督。地方領導人為了追求政績,再多的錢對地方政府來說也不夠用。
藍皮書表示,“在目前的財政形勢下,不合適對個人住房征稅。地方財政能力不足的問題應通過政府間財政分配來解決。”
科學設計計稅依據
房稅地稅應該分征
藍皮書認為,從字面上看,房產稅課稅與土地無關。但房產稅計稅依據的“原值”已經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這就意味著,對納稅人的土地使用權而言,政府在征了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后,還要再征收一道房產稅。
藍皮書建議,在未來的房產稅設計中,從房產稅稅基中剔除地產價值,僅對房屋的價值征稅。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包括已經建房的土地,則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和地產分離課稅,可以解決現實中房地分離問題,使已建房土地和未建房土地稅負公平。房歸房,地歸地,二者分別獨立課稅,是一種相對理想的模式。
土地出讓金與土地使用稅能否同時征收?藍皮書認為,如果維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定額稅率,而不是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來征稅,土地使用稅與土地出讓金可以同時征收。但是先收取土地出讓金,再通過房產稅對土地使用權征稅,也會發(fā)生稅費重疊的問題。一旦改革試點放開,問題就會凸顯,成為推進房產稅改革的重大阻力。
下位法直接沖突上位法
滬渝試點陷入法律困境
上海、重慶在房產稅改革試點啟動之前,就有不少專家認為,違反立法法規(guī)定。藍皮書課題組認為,不僅國務院授權地方征收房產稅的做法違反立法法轉授權的規(guī)定,重慶和上海據此制定的房產稅暫行辦法也與《房產稅暫行條例》相沖突。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條規(guī)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重慶市和上海市的房產稅暫行辦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僅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規(guī)章,其內容還與《房產稅暫行條例》相沖突,違反現行法律規(guī)定。
藍皮書強調,稅制改革必須滿足最低程度的法治要求。“試點”和“改革”不能成為政府逾越法律的擋箭牌。藍皮書說,要想取消對個人住房的免稅待遇,必須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或者由國務院制定特別法規(guī),允許在特定地區(qū)試行,不宜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方案,導致下位法沖突上位法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