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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申請支付服務需cpa審計

2010-6-22 9:59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進行了規(guī)范。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wǎng)絡支付;

 。ǘ╊A付卡的發(fā)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ㄋ模┲袊嗣胥y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為保證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申請支付業(yè)務的非金融機構必須提交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

  上述規(guī)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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