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后,可用于支材差旅費和采購零星物品,可在發(fā)卡銀行在各地約定的飯店、賓館、商店等特約單位記賬付款,也可憑卡在發(fā)卡銀行各地分支機構提取一定數額的現金。
持卡人持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或直接消費時,應向特約單位收款員出示本人身份證和信用卡。特約單位在銷貨或提供服務時,填制一式四聯直接購貨簽購單,第一聯為 持卡人存根,第二聯為發(fā)卡銀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聯為代理存根,第四聯為特約單位存根。收款員對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進行審查,包括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內, 是否已經止付,與身份證是否相符等等,核對無誤后,請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簽名,簽名式樣必須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一致,蓋章后將第一聯簽購單退還給持卡人。 如需開發(fā)票,由收款員另開發(fā)票交持卡人。
持卡人憑特約單位退回的簽購單第一聯和發(fā)票等原始憑證回單位報銷,財務部門據此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材料采購等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卡存款
例:大圣公司業(yè)務員王剛持信用卡主卡到某城市出差,在指定賓館用信用卡支付住宿費900元,在指定商店購買商品1200元。王某回單位報銷。財務部門根據簽購單和發(fā)票等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采購 900
管理費用 1200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卡存款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