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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債式股權轉讓按兩種情形計稅

2009-11-4 9:40 侯彬 龔羅金 【 】【打印】【我要糾錯

  承債式股權轉讓,即對某一時間之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承擔,該時間之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承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明確規(guī)定,承債式股權轉讓應區(qū)分兩種情形計稅。

  【例】A公司共有甲、乙兩股東,出資比例為7∶3,實收資本400萬元。2009年6月30日,原股東甲、乙以15100萬元轉讓全部股權給新股東丙、丁。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該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3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追收處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負債120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負責清還。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原股東甲、乙無關。原股東甲、乙該如何計算繳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忽略不計,假設原股東甲、乙已收回所有債權并清償所有債務)?

  情形一: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原股東甲、乙進行分配。則甲應納稅額=(原股東甲、乙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甲、乙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甲、乙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甲持股比例×20%=(15100-12000+300-400)×70%×20%=2100×20%=420(萬元);同理,乙應納稅額=(15100-12000+300-400)×30%×20%=900×20%=180(萬元)。

  情形二: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則甲應納稅額=(原股東甲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甲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甲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甲向公司投資成本)×20%=(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萬元);同理,乙應納稅額=(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雖然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規(guī)定了兩種計算方法,但最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相同的。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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