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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付匯開具《稅務證明》需注意事項

2009-11-3 15:47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8]6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8]122號)都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的,兩個文件的核心就是對外支付必須提交稅務證明,具體總結如下,可供參考:

  一、應當開具《稅收證明》的情形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ㄒ唬┚惩鈾C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ǘ┚惩鈧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ㄈ┚惩鈾C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以上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yè)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

  以上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

  以上所稱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支付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證明》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單證,并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后加蓋業(yè)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

  按規(guī)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文件辦理,無需審核及留存《稅務證明》。

  二、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的特殊情形

  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ㄒ唬┚硟葯C構在境外發(fā)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ǘ┚硟葯C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ㄈ┚硟葯C構發(fā)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ㄋ模┻M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ㄎ澹┚硟冗\輸企業(yè)在境外從事運輸業(yè)務發(fā)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ㄆ撸﹪乙(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稅收證明》的辦理

 。ㄒ唬┥暾埦硟葯C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前,應當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境內機構和個人在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后,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1、合同、協(xié)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復印件);

  2、發(fā)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3、完稅證明或批準免稅文件(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上述條款中規(guī)定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印章。境內機構和個人已將上述資料報送過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對外支付時不再重復報送。

  以上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支付地主管稅務機關。

 。ǘ渡暾埍怼诽顚懙淖⒁馐马

  1、填寫《申請表》時境外機構或個人“收款方名稱”和“地址”應注明外文全稱(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除外)。

  2、填寫《申請表》時一定要注意按照含稅金額填寫,《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第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yè)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所得有關的業(yè)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所以境內機構和個人與境外簽訂的不含稅支付合同要注意換算。

  3、填寫《申請表》時的“匯率”按申請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如已繳納稅款的,填寫計算稅款時的匯率。

  4、《申請表》“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只填寫已繳納稅款情況。

  5、《申請表》在向國稅局主管機關和地地稅局主管機關申請出具《稅務證明》時分別提交一份。

 。ㄈ╅_具《稅收證明》的程序

  1、先國稅后地稅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項目填寫完整、所附資料齊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為其出具《稅務證明》;主管地稅機關在收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時,應當場在《稅務證明》上填注相關欄目并簽章。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項目填寫不完整或所附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告知境內機構和個人予以補正。

  對于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征稅的支付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和個人出具《稅務證明》或填寫相關欄目。

  支付地主管稅務機關與征稅機關不在同一地區(qū)的,例如公司機構所在地付匯,工程所在地征稅的情形,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持征稅機關的完稅證明,到支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

  2、《稅收證明》一式三份

  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出具《稅務證明》(一式三份)并編碼,加蓋“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兩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在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上填寫相關項目并加蓋“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xù)。

  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出具《稅務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對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復核。復核的內容包括:

 。1)境內機構和個人申請的內容與實際支付的項目是否一致;

 。2)支付項目的稅收處理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協(xié)定(安排)的規(guī)定。

  3、《稅收證明》的章具有專一性

  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稅收證明》使用的是非行政章,而是專門刻制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并且需要向同級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為長方形,規(guī)格為63mm×20mm,字體為仿宋體。內容分為兩行:第一行為辦理稅務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第二行為“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

  四、開具《稅收證明》要判定對方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強調,非居民企業(yè)依據稅收協(xié)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yè)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報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yè)未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zhí)行發(fā)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應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第十一條也規(guī)定,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非居民企業(yè)減免稅優(yōu)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fā)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第十二條 非居民企業(yè)可以適用的稅收協(xié)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申請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非居民企業(yè)未提出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其中對方非居民企業(yè)的境外稅務機關《居民企業(yè)(個人)身份證明》至關重要,為稅務機關初步審核的必要資料,關于各國、地區(qū)的《居民身份證明》格式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部分國家(地區(qū))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9]395號)列出的樣本。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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