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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監(jiān)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審計的范圍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干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2.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
審計的范圍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yè)進行審計監(jiān)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據此,目前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托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jiān)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后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后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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