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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已使用物品的稅務(wù)處理匯總表

2011-10-10 14:31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wù)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3%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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