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九條規(guī)定: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ㄒ唬┓康禺a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ㄈ┲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規(guī)定: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ㄒ唬┮芽⒐を炇盏姆康禺a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ㄈ┘{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ㄋ模┦。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本信息來自正保會計網校實務操作課程《企業(yè)涉稅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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