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可按原發(fā)票金額每年加計5%的扣除。請問:納稅人轉讓早年買的土地,是否也可以加計5%扣除?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規(guī)定:
二、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執(zhí)行。
文中并未對舊房的購置時間做出限定,自2006年3月2日起,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