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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本地銀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這種票據適用的范圍較廣,單位、個人向異地支付各種款項都可使用。其特點是:使用靈活,持票人可以將匯票轉讓給有關收款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付或轉匯;票隨人到,有利于單位和個人的急需用款和采購;兌現性較強,信用度高,持票人可以憑票購貨,余款自動退回,能錢貨兩清,防止不合理的預付貨款和交易尾欠的發(fā)生,也可持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到兌付銀行取現。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匯款的金額起點為500元,付款期為1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tǒng)一按照次月對應日計算),到期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逾期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由于匯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已將款項交付當地銀行,再由銀行簽發(fā)匯票,因此這部分資金已從“銀行存款”賬戶中劃為具有某種專門用途的資金,在會計核算上應設置“其他貨幣資金”賬戶進行核算。其會計分錄如下:
付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貸:銀行存款
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送來的銀行匯票轉入開戶銀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關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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