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三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3]146號

頒布時間:2003-10-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防雷檢測

  第四章 資質與資格

  第五章 防雷產品管理

  第六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辦局、各直屬單位:

  《三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三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全民的防雷意識。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建設工作,加強防雷減災的科學研究和開發(fā),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二章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

  第七條 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計安裝防雷裝置,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規(guī)劃部門不予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對不符合防雷標準、規(guī)范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并重新報批。

  第九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jiān)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發(fā)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三章 防雷檢測

  第十一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三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抄送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頒發(fā)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fā)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章 資質與資格

  第十五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具備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資質等級和資格。其資質等級和人員資格管理,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申報資質等級和人員資格的審核工作,審核合格后,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

  第五章 防雷產品管理

  第十八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六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

  第二十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tǒng)計和鑒定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市區(qū)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處罰:

 ?。ㄒ唬┎痪邆浞览讬z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

 ?。ǘ┓览坠こ虒I(yè)設計未經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ㄈ┬陆āU建、改建的防雷裝置未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的單位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人使用的;

 ?。ㄋ模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ㄎ澹┌惭b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延蟹览籽b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