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發(fā)[1981]97號
頒布時間:1981-09-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們黨的老干部,在長期的革命事業(yè)中,出生入死,艱苦奮斗,為黨為人民做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關心和愛護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是關系到發(fā)揚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四化建設的大事。為了使離體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國務院[1980]253號文件規(guī)定的離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顧,特制定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要保證離休老干部與在職同級干部一樣看文件、聽報告、發(fā)給學習材料、參加重要問題的討論。離休老干部較多的縣以上單位,要增發(fā)文件供他們閱讀;離休老干部較少的縣以上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組織他們閱讀。對一些行動不便不能到機關看文件、聽報告的離休老于部,要派人將文件送給他們閱讀,或向他們傳達文件和報告的精神。應根據離休老干部的健康狀況,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學習。身體不好的,也可以不參加。
第二條 要關心離休黨員老干部過好黨的組織生活,在離休黨員老干部較多的單位,可單獨成立黨小組或黨支部,隸屬所在單位黨組織領導。黨的關系在干休所的,可單獨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黨的關系在原單位的,參加原單位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開展活動,對身體較好的離休黨員老干部,應通知他們參加,身體不好的,也可以不參加。
第三條 要根據離休老干部的健康狀況,組織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組織他們巡視、視察,了解情況,撰寫回憶錄,編寫革命史、地方志,聘請他們對青少年進行傳統(tǒng)教育,有條件的,還可參加各種協(xié)會、學會,進行一些理論、學術研究活動。
第四條 在離休老干部居住比較集中的城鎮(zhèn)、干休所或大的單位,應建立老干部活動場所。活動場所可設置圖書、報刊、電視、棋類等,還可以組織一些身體尚好、愛好文體活動的離休老干部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體活動。
第五條 節(jié)日活動和規(guī)模較大的紀念會、慶祝會,以及其他重要活動,要邀請離休老干部參加,并請離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臺,看戲要請離休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條 在每年黨的生日和春節(jié)這兩個節(jié)日期間,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對離體老干部的慰問活動,或召開座談會、聯(lián)歡會。在平時,也要經常去探望老同志。
第七條 每年組織離休老干部參觀游覽一次,每次時間不超過二十天,差旅費每人二百元,實行包干,由原單位報銷。不參加游覽的,由自己掌握使用,回家探親也可以。
第八條 要優(yōu)先解決離體老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的或異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與接收安置單位協(xié)商解決;對外省異地來皖安置的,由原單位出錢,接收安置地區(qū)有關部門解決“三材”和負責承建。住房標準與在職同級干部一樣。對離休老干部住房面積小、條件差的,由原單位按照這個原則和實際情況逐步加以解決。
第九條 要積極解決離休老干部的醫(yī)療問題。省、地、市醫(yī)院要設立干部門診和干部病房。有條件的縣醫(yī)院,也可以設立干部病床.離休老干部憑干部就診證到干部門診看病。各級保健、衛(wèi)生部門每年負責組織離休老干部進行一次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離體老干部在醫(yī)療和藥物方面遇到困難,由醫(yī)藥、保健單位負責解決。離休老干部外出治病,由本單位派人護理。離休老干部療養(yǎng),應優(yōu)先照顧。
第十條 各單位要保證離休老干部看病、開會、聽報告、學習等用車。離休老干部派不到車時,可臨時租用小汽車,費用由原單位實報實銷。
各地、市、省直廳局和干休所離休老干部五至十人的,應配小汽車一輛,二十人左右的應配小汽車兩輛;每縣配車一輛。小汽車指標由省計委明年全部解決。汽油由商業(yè)部門保證供應。
第十一條 離休老干部憑各級發(fā)給的商品供應證,可以定點購買緊缺商品和副食品。商業(yè)、供銷、糧食等有關部門要保證供應。在離休老干部居住比較集中的地方,應增設供應點,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老干部離體后,應與在職同級干部一樣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按照國務院[1980]253號文件規(guī)定,凡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老干部,每月按普通機械行業(yè)二級工標準工資發(fā)給護理費。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清發(fā)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省直機關由廳局黨政領導審批,地方由縣以上黨政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離體老干部在其配偶調動工作時,可隨同調動到其配偶的工作單位進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據本人意愿,也可調動到其子女工作單位進行安置。過去離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單位管理的應予收回,如原單位撤銷,可根據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工作單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致、事業(yè)單位,離體老干部的工資關系一同轉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事業(yè)單位,離休老干部的工資關系可以不轉。
第十五條 離休老干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一日省人事局、省財政廳人福字52號、財事字676號文件執(zhí)行。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難的,應由離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單位給予臨時補助,本單位解決不了的,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解決。
離休老干部(包括未辦理離休手續(xù)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的,住房不要變動。房租費,按其配偶工資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減半。減免的房租費由原單位報銷。離休老干部夫婦雙亡一年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門收回分配。
第十六條 離休老干部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以調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身邊。對其未就業(yè)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遺屬子女),在招工就業(yè)方面,按照政策規(guī)定,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照顧。
第十七條 為了安置好離休老干部,縣以上各級每年都應撥出一部分專款,解決離休老干部的住房、醫(yī)療、交通工具和開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須經費。這筆經費由省、地、市、縣老干部工作機構編造預算,經同級黨委和政府審定后,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單立戶頭,??顚S?。
本暫行規(guī)定自下達之日起執(zhí)行。如中央有新的規(guī)定,按中央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