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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頒發(fā)“貢獻獎”的意見

皖政[1984]113號

頒布時間:1984-10-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振興中華,建設安徽”,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的意見,決定對我省獲得重大國際獎、國家獎的單位和人員,頒發(fā)“貢獻獎”。

  一、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貢獻獎”每年頒發(fā)一次,必要時可隨時頒發(fā)。

  二、對獲得“貢獻獎”的人員,頒發(fā)獎勵證書和“貢獻獎”金質(zhì)或銀質(zhì)獎章。同時酌清單項或合并使用下列獎勵:

  1、通令嘉獎;

  2、授予省先進工作者或省勞動模范稱號;

  3、晉級;

  4、升職;

  5、發(fā)給獎金。

  三、對獲得“貢獻獎”的單位或集體,可以單項或合并使用下列獎勵:

  1、通令嘉獎;

  2、授予榮譽稱號;

  3、發(fā)給獎金;

  4、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

  獎金應按有功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四、對符合貢獻獎條件的有功單位和人員,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送省人事局審核后,報管人民政府批準。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際獎或國家獎獲得者直接授予“貢獻獎”。

  五、設立“貢獻獎”基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研究。

  六、上述意見,自省政府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安徽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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