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113號
頒布時間:1984-10-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振興中華,建設安徽”,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的意見,決定對我省獲得重大國際獎、國家獎的單位和人員,頒發(fā)“貢獻獎”。
一、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貢獻獎”每年頒發(fā)一次,必要時可隨時頒發(fā)。
二、對獲得“貢獻獎”的人員,頒發(fā)獎勵證書和“貢獻獎”金質(zhì)或銀質(zhì)獎章。同時酌清單項或合并使用下列獎勵:
1、通令嘉獎;
2、授予省先進工作者或省勞動模范稱號;
3、晉級;
4、升職;
5、發(fā)給獎金。
三、對獲得“貢獻獎”的單位或集體,可以單項或合并使用下列獎勵:
1、通令嘉獎;
2、授予榮譽稱號;
3、發(fā)給獎金;
4、頒發(fā)獎章和獎勵證書。
獎金應按有功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四、對符合貢獻獎條件的有功單位和人員,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送省人事局審核后,報管人民政府批準。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際獎或國家獎獲得者直接授予“貢獻獎”。
五、設立“貢獻獎”基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研究。
六、上述意見,自省政府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安徽省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