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59號
頒布時間:1984-05-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鐵路路外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鐵路車輛正常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妥善處理鐵路路外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轉發(fā)的《火車與其它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中,發(fā)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它車輛碰撞等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車輛破損事故,均按《暫行規(guī)定》和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和鐵路部門密切配合,經常對沿線有關單位和群眾進行鐵路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發(fā)生路外傷亡事故。
第二章 事故責任
第四條 鐵路職工要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機車、軌道車乘務人員必須認真了望,鳴笛示警。道口看守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適時開關道口。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必須做到護樁、警告牌標志齊備,清晰醒目。凡因鐵路職工失職或上述防范設施不全等直接原因造成路外傷亡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并對負責者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或制裁。
第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傷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屬單位負責,由此給鐵路造成損失的,并應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一、在鐵路路基上、橋梁上、涵洞內行走、乘涼、坐臥鋼軌的;
二、在站內或區(qū)間內(兩個車站之間)鐵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揀拾煤渣雜物的;
三、鉆車、扒車、跳車和無票乘車的;
四、在鐵路中基兩側放牧牲畜或打曬農作物的;
五、車輛或行人搶越鐵路道口的;
六、車輛在非道口通過鐵路或機動車輛強行通過非機動車道口的;
七、無證駕駛、車輛技術狀況不良、酒后開車及違反道口安全規(guī)定的;
八、車輛、設備、器材、建筑物等侵入鐵路界限的。
盲、聾人,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的老人,殘廢人和精神病患者,在無人護送情況下橫越鐵路發(fā)生事故,由其家屬或保護人負責。
第三章 道口管理
第六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上的為鐵路道口,小于二點五米的為人行過道,人行過道不設標志,不準通告任何車輛。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鐵路上隨意鋪設或加寬道口?,F有未經批準私自鋪設的,除確屬需要,由使用單位立即向鐵路部門申請補辦手續(xù)外,其余應即拆除。
第七條 鐵路道口應設有護樁和道口警標標志,人行過道應設“小心火車”告示牌,了望困難的危險道口應設“危險道口”告示牌。非正式運營的臨管線、工程線上的道口也應設置道口標志。
第八條 各種機動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得冒險搶越,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鐵路與公路交通特別繁忙,易于堵塞的道口,當地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門應派出人員協助維持秩序。所有車輛和行人均應聽從道口員和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妨礙道口正常工作。
第九條 實行間歇有人看守的道口,應設立無人看守時間公告牌。在無人看守時間內,欄桿揚起處于開放狀態(tài),各種車輛和行人應特別注意安全,在確認道口兩端無火車開來時,方可通過。
鐵路道口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制定下達。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路外傷亡事故,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開通線路和鐵路正常行車。
一、在區(qū)間發(fā)生事故,機車司機、運轉車長和列車上的鐵路公安人員,要共同對事故現場作出記錄和標志,將死者移出線路,傷者及時搶救,盡快恢復正常行車,并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車站。對當時沒有察覺的傷亡事故,巡道工或其它人員發(fā)現時,應及時報告就近車站。
二、在區(qū)間或站內發(fā)生路外傷亡事故,車站接到報告后,應向當地政府報告,并及時通知鐵路公安和鐵路有關業(yè)務部門,共同趕現場組織搶救。
三、五人以上的路外重大傷亡事故(包括五人,指死亡和重傷),應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廳、公安廳、上海鐵路局并報鐵道部、公安部和勞動人事部。
第十一條 鐵路車站接到火車碰(軋)傷人員時,要設法急速送就近醫(yī)院,各地醫(yī)院應積極進行救治,不得借故拒絕。醫(yī)療費預交金可暫由鐵路部門墊付,待事故責任明確后,由責任者或其所屬單位向醫(yī)院結算。需要護理時,由傷者家屬或其單位派人護理。傷者經診治后可以出院的,應即辦理出院手續(xù)。拒不出院者,由所屬單位負責領回。
第十二條 凡火車碰軋致死的,尸體由鐵路公安部門或車站負責找人看守,并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認領,看守費由責任一方負擔。尸體應及時火化或埋葬(一般不超過三天),不得故意拖延或借尸體向鐵路部門施加壓力。一時無人認領的尸體,由鐵路公安部門做好現場拍照和調查記錄立檔,并報鐵路檢察院備案后,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按無名尸體處理,費用由鐵路部門支付。
第十三條 路外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即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確定事故責任,研究防止事故的措施,按照《暫行規(guī)定》和本辦法做出處理決定并監(jiān)督有關方面執(zhí)行。
一般路外傷亡事故(死傷四人以下)的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車站(段)負責人主持,鐵路公安和有關鐵路業(yè)務部門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五人以上的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分局負責人主持,鐵路公安和有關鐵路業(yè)務部門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特別重大的事故,鐵路局負責人應率領安全監(jiān)察室、公安處及其有關單位人員參加查處。遇有火車與機動車輛相撞事故時,還應通知當地交通監(jiān)理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凡屬鐵路方面責任造成傷亡的,鐵路部門應負擔其醫(yī)療費、必要的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費或火葬費(埋葬費),并參照《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給予一次性撫恤費。因傷致殘的,其生活費由鐵路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劃撥給當地民政部門發(fā)放安置。
第十五條 凡屬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造成傷亡的,傷者醫(y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死者喪葬費,均由本人或其所屬單位負擔。因傷致殘者經濟確有困難的,鐵路部門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五十至一百五十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鐵路部門可酌情給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費(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百至一百五十元一次性救濟費。
第十六條 傷亡人員凡享受勞保福利待遇的,鐵路部門只給予一次性救濟費或撫恤費,其余費用由傷亡者所屬單位按有關勞保福利法規(guī)辦理。
第十七條 火車與其它車輛相撞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屬于一方的,由責任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價格折舊賠償對方損失費用(不賠償實物),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負擔。牲畜管理不善,跑上鐵路被火車碰死軋傷,鐵路不予賠償。由此造成鐵路損失的,必須追查責任,并賠償鐵路損失。
第十八條 在企業(yè)、事業(yè)、部隊等單位的專用線內(包括專用線的機車在鐵路運營線)發(fā)生路外傷亡事故時,機車是鐵路部門的,由鐵路部門負責處理,機車是單位自備或租用的,由該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處理內外傷亡事故,必須秉公執(zhí)法,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做好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對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耐心說服。對無理取鬧,妨礙鐵路運輸和鐵路執(zhí)勤人員正常工作的,由鐵路公安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于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秩序,制造鐵路事故的犯罪分子,應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