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1982]131號
頒布時間:1982-06-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國發(fā)〔1979〕178號文件《國務院轉發(fā)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的請示報告》精神,保證鐵路安全運輸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妥善處理火車碰軋行人和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事故(以下簡稱路外傷亡事故)特制訂本具體實施辦法。
第一條 火車行駛速度高,剎車距離長,不易停車,因下列行為造成傷亡事故者,應由本人或所屬單位負責:
一、行人在隧道內和無人行道的鐵路橋梁上行走。
二、行人通過看守道口不聽道口人員指揮強行鉆桿。
三、車輛在人行道口通過。
由此使鐵路造成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各種機動車輛,要"一慢、二看、三通過",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其他車輛及行人通過前,必須"一停、二看、三通過";畜力車車夫要下車牽著牲畜通過。通過有人看守的鐵路道口的各種車輛,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不準搶過或鉆桿。違反上述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時,一律由違者本人負責;由此給鐵路造成損失者,要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準在鐵路線上鋪設道口,違者追究責任。
各種機動和畜力車輛嚴禁在無道口的鐵路線和人行道口通過。違者給鐵路設備造成的損失或招致傷亡事故時,由車輛所屬單位承擔一切損失費用,并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第四條 鐵路部門要在所有車馬通行的道口,按《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要求安設警告標志,并在二點五米以上車馬通行的道口上安設二至五個護樁。對鐵路沿線無人看守道口的護樁、警告標志,鐵路沿線的人民公社、生產隊要協(xié)助鐵路部門進行保護。
第五條 鐵路道口附近的樹木及其他建筑物的界限,超出《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標準,影響行車視線的都要拆除或者遷移道口;拆除或遷移不了的,要設置"危險道口,停車瞭望,安全通過"警告牌,所有車輛通過前必須"一停、二看、三通過",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第六條 發(fā)生路外傷亡事故后,對傷亡者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對傷者由鐵路部門迅速組織送往就近醫(yī)院進行搶救,任何部門的醫(yī)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傷者住院預交金和搶救醫(yī)療費用,先由肇事單位墊付,待查明責任后,由肇事單位向責任者家屬或責任單位收取。傷者住院期間,醫(yī)院認為需要護理時,由傷者家屬或傷者單位派人護理。
二、發(fā)現(xiàn)死者尸體時,在站內由車站、在區(qū)間由鐵路養(yǎng)路工區(qū)通知鐵路公安派出所,由鐵路公安派出所負責聯(lián)系附近公社、生產隊派人看守,看守費由責任者家屬或責任單位支付。尸體經當?shù)毓埠丸F路公安部門聯(lián)合檢驗后,通知其家屬或單位認領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處理。如有經過耐心說服仍拖延不處理者,鐵路公安部門有權強行火化,無火化條件的地方可埋葬。
三、對無人認領的尸體,由鐵路公安部門負責拍照,做好調查紀錄,與地方有關部門共同處理,費用由鐵路部門負擔。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者的尸體,一周內無人認領時,醫(yī)院有權進行處理,所發(fā)生的費用由鐵路部門負擔。
四、死、傷者有自殺、他殺疑狀時,由鐵路和地方公安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作為案件共同調查處理。
五、路外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重大傷亡事故(死亡和重傷五人以上)要在五日內,一般事故要在十日內,按《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由鐵路部門牽頭商請有關部門召開會議,妥善處理。對多人傷亡事故報告,除按規(guī)定上報外,要抄送省經委、公安廳、勞動局,車輛碰撞事故加抄省交通局。
第七條 事故發(fā)生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開通鐵路線路,阻礙鐵路列車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 凡由于本人責任造成的路外傷亡事故,傷者的醫(yī)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費,死者的火葬或埋葬費,均由傷亡者本人或家屬負擔。經查實確是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的人員,由當?shù)孛裾块T負擔。
第九條 凡由于本人責任造成死亡或致殘,生活確有困難的,按《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鐵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生活仍有困難時,由所屬單位負責適當補助;屬于社會困難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救濟。
第十條 住院治療的傷者,經會診鑒定可以出院的,應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傷者單位負責領回,單位拖延不領者,可由鐵路部門強行送回所屬單位。所屬單位不得拒收,并承擔拖延出院期間所支出的一切費用。確實無家可歸的,在鐵路部門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當?shù)孛裾块T收容。
第十一條 鐵路各單位要教育職工堅守崗位,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努力防止路外傷亡事故。由于鐵路職工失職造成路外傷亡事故時,由鐵路部門負責,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國務院轉發(fā)的《暫行規(guī)定》和本《具體實施辦法》者,經教育不改,無理取鬧的,鐵路和地方公安部門要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布前發(fā)生的路外傷亡事故,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一律按本辦法處理。過去省里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授予省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