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辦發(fā)[1998]75號
頒布時間:1998-1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xiàn)將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戶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關于加強戶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黑龍江省公安廳(1998年11月13日)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fā)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通知的通知》(黑政發(fā)〔1998〕71號)和《公安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8〕6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就加強戶口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問題。全省從1998年7月1日起,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對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至今未落戶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已隨母申報出生落戶,現(xiàn)要求將戶口遷至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按現(xiàn)行戶口審批程序及時給予辦理遷移落戶手續(xù);對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戶或已隨母落戶的未成年人口要求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或將戶口遷至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各地應根據實際數量和具體情況,力爭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地全部解決,但要優(yōu)先解決達到入學年齡兒童的落戶問題。辦理戶口遷移中涉及“農轉非”的,要在“農轉非”計劃內解決。
二、關于放寬解決夫妻分居的戶口政策問題。全省要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實際連續(xù)居住年限為條件,逐步放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戶口政策。哈爾濱市作為省會城市,要在繼續(xù)堅持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規(guī)模的同時,進一步放寬夫妻兩地分居的審批落戶條件;其它地級市的審批條件掌握在結婚后連續(xù)居住4年內;各縣(市)的審批條件掌握在結婚后連續(xù)居住2年內。
三、關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問題。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公安機關應當準予落戶。對于多子女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要投靠的子女。
四、關于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房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落戶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我省確定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市為試點城市,其它城市暫不實施。試點城市要按照國務院、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開展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于1998年12月底前報省公安廳審定。
五、戶口政策的調整是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一件大事,直接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機關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市、縣公安局主管領導要親自負責,業(yè)務部門組織力量,在深入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省里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工作中,要嚴格審批程序,公開政策規(guī)定,接受群眾監(jiān)督。今后對在城鎮(zhèn)落戶的人員,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城市增容費和類似增容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