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陜西省物價局關于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

陜價行函[2005]126號

頒布時間:2005-10-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物價局

省公安廳,各設區(qū)市物價局、楊凌示范區(qū)計劃局:

  省公安廳《關于申請核定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所收費標準的函》(陜公函〔2005〕31號)、《關于申請核定公安機關制戒毒所收費標準的函》(陜公函〔2005〕32號)和《關于申請核定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所收費標準的函》(陜公函〔2005〕33號)均收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第170號令)、《關于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127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現(xiàn)將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有關收費問題函復如下:

  一、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可以向被拘留人員、強制戒毒人員和收容教育人員收取伙食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公安廳據(jù)實核定。衣被等個人日常生活用品按進價收取。

  二、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對被拘留人員、強制戒毒人員和收容教育人員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按《陜西省醫(y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執(zhí)行;藥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可以向被強制戒毒人員、收容教育人員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150元收取住宿費。具體執(zhí)行標準由各市物價部門按照實際住宿條件確定。

  四、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對自愿到戒毒所戒毒的人員,其收費標準由自愿戒毒人員與戒毒所協(xié)商確定。

  五、各收費單位須到同級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jù),自覺接受物價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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