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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1986-03-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縣以上(含縣)水利部門管理的蓄水、引水工程或機電排灌設施供水(含排水,下同)以及受防洪工程保護的工業(yè)、農業(yè)(含水田、旱地、自留地、魚塘)和其他用水戶,均應向水利工程(含機電排灌,下同)管理單位繳交水費。

  第三條 水電管理部門是水利工程水費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縣(鄉(xiāng))、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水費核定標準

  第五條 水費標準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分類核定。

  (一)農業(yè)用水。糧食作物按面積計費的,每年每畝收費二至五元;按水量計費的,每一立方米收費五至八厘。經濟作物(包括魚塘)按糧食作物水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工業(yè)用水。如按消耗水計費的,每一立方米收費二至三分;如屬貫流水(指用后進入原供水系統,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興利的)計費的,可按其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共同商定收費標準。

  (三)水力發(fā)電用水。如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計收;如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百分之二十計收。水力加工用水,按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水費標準計收。

  (四)機電(水輪泵)灌溉水費按實際耗電量計收,每千瓦小時電一角五分至二角(含電費)。排水水費如按面積計收的,糧食作物每年每畝收費一至三元,經濟作物按糧食作物水費計收標準,加收百分之三十。

  (五)凡租用或承包水利工程單位管理的水面,從事水產養(yǎng)殖或游樂活動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使用單位共同商定收費標準。

  (六)自來水廠水源,由水利工程提供并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從水庫或渠道引水口計算,每一立方米收費二分至二分五厘。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原收取的水費高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縣人民政府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按原收費標準計收。

  第七條 歸屬水利部門管理、受益范圍明確的堤圍工程,由工程管理單位向受保護的企業(yè)或個體經營戶收取工程管理維護費,農田按面積計收,糧食作物為每年每畝收費一至三元,經濟作物(包括魚塘)按糧食作物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三十。凡工、商、農企業(yè)可按年銷售(營業(yè))總額(糧食部門的平價商品除外)的千分之一點五至千分之二計收;對銀行部門可按年收取工、商、農企業(yè)的稅款的營業(yè)額千分之二計收;凡不便按營業(yè)額計收的個體經營戶,可按每年十元至二十元收取。

  第八條 船舶、排筏通過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利樞扭、水道、船閘或筏道,均應繳交過閘費。收費標準:如屬重載、空載的船舶,按船檢部門核定的準載噸位計收,每噸次收費一角至二角。如屬竹木排筏的,按扎排體積計算,每立方米次收費一至二角。對持有證明的軍運、消防、救護和防汛的船只,可免交過閘費。

  第三章 水費的計收辦法

  第九條 水費一般收取現金,農業(yè)水費也可用糧食或其它農副產品抵款。

  第十條 農業(yè)水費一般在當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兩次交付,年終結清。其他用水單位應在當月底交付。

  第十一條 農業(yè)水費由受益區(qū)(鎮(zhèn))、鄉(xiāng)統收統交,可以指定財稅或糧食部門代收,也可委托鄉(xiāng)村干部、群眾管水員代收,供水單位可給代收者以收費總額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手續(xù)費。其他用水單位的水費,應直接向供水單位繳納。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水費標準和日期繳納,逾期不交的,應按月加計滯納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經一再催促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條 區(qū)(鎮(zhèn))、鄉(xiāng)管理的機電排灌工程,凡與縣機電排灌管理總站訂有技術服務承包合同的,應繳納一定的服務管理費。

  第十四條 經濟貧困地區(qū)或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農業(yè)用水戶,如交納水費確有困難的,可向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緩納或減免。如減免額較多,供水單位當年開支有困難,經水利主管部門統籌調劑仍有不足的,當地地方財政可給予適當的臨時性補助。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實行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并接受灌區(qū)管理委員會或受益區(qū)代表會的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水費為自收自支資金,主要用于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顚S茫饨荒茉唇煌ㄖ攸c建設基金。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xù)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和挪用。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部分或全部大修、折舊資金,由水利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更新改造。

  第十八條 工程管理單位每年要按時編報水費收支報表,水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部門和水利主管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尚有移民安置遺留問題的水利工程單位,所收水費可適當提取部分用于扶持移民發(fā)展生產。提取比例由水電主管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核定。

  區(qū)(鎮(zhèn))、鄉(xiāng)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計收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水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fā)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作廢。

  198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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